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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2023-11-15 -2023-12-25 受理部门: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订阅更多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标准,且其在东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东莞市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适用范围:该申报指南适用于在东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申报2021、2022纳税年度的个税补贴,以及2020纳税年度的个税补贴补办申请。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到过刑事处罚;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个人受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近3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受到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2.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东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东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东莞市工作累计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 3.申请人在东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内符合《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规定的高端人才条件; 5.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资格条件 境外高端人才需属于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其中,外籍高端人才指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 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港澳台高端人才指取得《珠三角自主创新示范区9市和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及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境外高端人才的工作单位需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名词释义详见附件1): 1.科技创新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单位 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产制造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符合《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的生产制造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其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企业。 3.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单位 高等院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所属研究机构。
支持力度
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 (4)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必须与其在税务部门实名认证时使用的一致,如不一致,需增加提交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如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先到市税务局办理并档手续。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委托书(详见附件2)。 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信息对应的身份证照需与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一致。如不一致,需附上情况说明。(详见附件3) 3.单位承诺书(详见附件4)。 4.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5)。 (二)资格证明材料 1.外籍高端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2)《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3)《外籍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才类); (5)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2.港澳台高端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确认函》; (2)其他经国家、广东省、东莞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领域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报补贴纳税年度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单位合法登记证明; 2.申请人申报补贴纳税年度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任职证明(示范文本详见附件6); 3.申请人申报补贴纳税年度所在单位的组织架构图或公司章程。 (四)个税补贴核计材料 经个人授权,通过我市业务系统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纳税情况数据,其中有涉及“入选市级以上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需提供以下相应人才工程项目材料: 1.相应人才项目的政策文件 2.入选确认及资金下达材料 申报材料的要求:申请人需在申请补贴所属纳税年度以前或纳税年度内取得境外高端人才资格,且在申请补贴的纳税年度仍有效。所有材料需原件彩色扫描或拍照,以电子方式上传至申报系统。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来源
《东莞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补贴实施办法(暂行)》(东财规〔2023〕3号)